盘锦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盘锦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盘锦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8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康民初字第1422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刘丙权,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金长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康平县。
原告***与被告盘锦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12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无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