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盘锦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1执恢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负责人:田宁,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盘锦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詹银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亿居环保热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超,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与被执行人盘锦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盘锦亿居环保热力实业有限公司、孙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盘锦亿居环保热力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一宗国有出让公共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权、一栋房屋建筑物进行两次网上拍卖,现均已流拍。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17,503,640元接收财产,本院以(2022)辽11执恢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上述财产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抵偿被执行人盘锦亿居环保热力实业有限公司同等债务。现申请执行人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10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智琼
审 判 员 李喜凤
审 判 员 乔 雪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洪洋
书 记 员 闫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