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盘锦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执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负责人:田宁,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盘锦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詹银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亿居环保热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超,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与被执行人盘锦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盘锦亿居环保热力实业有限公司、孙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10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洪亭
审 判 员 李喜凤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洪洋
书 记 员 彭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