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22执1043号
申请人:于某水,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住建昌县。
被执行人:盘锦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盘锦市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詹某霞,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情况或者银行理财产品或者对其居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12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包瑞鹏
审判员 丛龙双
审判员 王铁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淼
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