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盘锦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执监39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负责人:田宁,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盘锦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詹银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付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申请执行人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与被执行人盘锦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盘锦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1103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后,申请执行人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1103执2205号。由于本案属于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执行案件,且申请执行人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以该案与市法院正在执行的多起案件有关联,应统一处理为由申请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规定,裁定如下: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1103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洪亭
审 判 员 李喜凤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高大博
书 记 员 彭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