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台华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申字第00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58年11月27日出生,北京市中瑞食品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胥晨,女,汉族,1986年1月10日出生,中国皮革协会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121-12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36年2月21日出生,北京市玻璃五厂退休职工。
再审申请人***、胥晨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5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胥晨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由、申请人主体认定错误,***公司应向车辆登记机构提出诉讼,与申请人胥竟的法定继承人无关,***公司非法使用车辆,不能作为该案的确权主体。(二)原一审判决法律关系混乱,事实调查不清。我们向法院提出对***公司出示的支票和收据真伪性进行调查,但法院没有履行调查的责任。(三)原一、二审法院均没有确认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法院认定收据有效,是对法律的不严肃。请求高院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诉争两辆金杯车的权属问题。围绕此焦点问题,需要查明车辆由谁出资以及车辆由谁管理、使用、维护等实际情况,从而确定该二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根据两审法院查明事实,能够认定诉争二车辆均由***公司出资购买,并由***公司管理、使用及维护,故两审法院确定诉争车辆归***公司所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胥晨的再审理由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胥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胥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苏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殷海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