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91民初3879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平南,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被告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原告已预交31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海湾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