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民终1446、14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牛海生,无业。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道8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0537345-2。
法定代表人: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晶,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牛海生因与被上诉人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民初13、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民初13、1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颖
审判员***
代审判员*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