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24726号
原告:上海羿磊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占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富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湘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金守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第三人:上海实决五金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美裕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羿磊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实决五金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吕燕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