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2破10号之六
申请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宜林。
2021年11月16日,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和解协议已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和解协议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能提高各类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比例,申请人就该和解协议的执行明确承诺提供相应的担保,且该和解协议已得到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故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二、终止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黄爱平
审判员 马 跃
审判员 王智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照鸾
附: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