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执恢7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628245161,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10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前给付***借款66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计332万元,合计1000万元。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受理后,由张鑫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2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7400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等,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送达,后本院张贴公告送达了上述文书。
2、本院通过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个银行。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有价证券、车辆等信息。
3、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向自然资源部查询,依法查封并在淘宝司法拍卖服务网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南街××商贸城××公寓式办公楼××单元××室不动产,目前在二轮二拍阶段,起拍价829000元,待处置后依法分配。另外,本案于2021年4月2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无锡市梁溪区××室、××室,系轮候查封,待另案处置后本案参与分配。
4、本院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居住小区保安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经关联查询,被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案件较多,标的较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通过微信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启动拍卖处置程序,待处置后,本案纳入分配范围。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0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益非
审判员  沈飞宇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