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06江苏瀚江置业有限公司与金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1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银涂镇金唐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婉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秀梅,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金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园林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朱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1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和(2020)苏0831民初211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61元(已预交),减半收取5730.5元,由上诉人***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东新
审判员  马玉宝
审判员  陶 锐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余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