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1执19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朱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健,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执行人:陈金梅,女,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执行人:陈勇,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申请执行人金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金梅、陈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83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陈金梅、陈勇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房款13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30日起按月息1.5%计算,扣除2019年9月12日之后支付的22.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60元,减半收取8430元,保全费用5000元,保函保费3800元,合计17230元,由被告**、陈金梅、陈勇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广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83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永军
审判员  秦建峰
审判员  李玉培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姜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