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金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31执97号
申请执行人金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园林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朱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宝国,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市金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湖路楚天大厦由西向东1-3间1-2层。
法定代表人凌定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金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淮安市金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苏0831民终2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撤销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7)苏083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二、淮安市金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金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440080.11元及利息(其中271万元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15549977.91元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180102.2元从2017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金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工程款18440080.11元对金湖1912街区2#-6#楼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牌楼、道路、路面雨水管道、室外污水、排水管道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金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4326元,减半收取82163元,由被上诉人金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上诉人淮安市金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21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326元,由上诉人淮安市金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000元、被上诉人金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326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义务人淮安市金泽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权利人金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831民终20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顾海忠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