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泽水利科技有限公司

武威大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恒泽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602民初6146号
原告:**大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凉州区高坝镇马儿村金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焦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建勋,系**市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恒泽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丽,系甘肃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恒泽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大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以因在审理中发现合同诈骗,现撤回民事诉讼,由**大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大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因在审理中发现合同诈骗,现撤回民事诉讼,由**大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大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30元,减半收取7615元,由**大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