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资龙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省资龙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执6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资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龙腾中路988号(华鼎公馆)第4幢1层J(一)20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65271608。

法定代表人:邬萍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飞燕,女,福建省资龙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121号A区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90441459。

法定代表人:吴春生,经理。

本院2020年2月17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资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802民初80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51728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6月27日,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以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和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来解决为由同意该案暂时终结执行,待其有财产或其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法院有执行可分配时再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闽0802执659号一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文  聪

审判员 陈    进

审判员 林  爱  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爱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