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资龙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执异56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戴盛生(***之夫),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591714020D。

负责人:林志成,行长。

申请执行人:周龙辉,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申请执行人:陈东湖,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傅阿熹,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罗琴花,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铁山中学老师,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曾健,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新罗区教师进修学校老师,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黄再健,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毛雪丽,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邓元强,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赖蓉清,女,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池建太,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市。

申请执行人:林丽钦,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申请执行人:卢浩生,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戴寿广,男,1975年2月4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王旭标,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林燕,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彭玉英,女,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申请执行人:包小平,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电气工程师,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天英,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应顺,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小琴,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刘桃荣,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申请执行人:丘德香,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申请执行人:蓝录勤,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谢小琴,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方秋燕,女,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寿永锋,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徐胜威,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玉文,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如珍,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邱木银,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装修工人,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童文玉,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林彬荣,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启龙,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申请执行人:官林生,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申请执行人:谢添祥,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赖冬兰,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郭永健,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香,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阮小钊,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

申请执行人:罗玉明,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

申请执行人:陈辉泉,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林丽红,女,1966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詹玉钗,女,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苏金文,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余晶晶,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永定县。

申请执行人:杨庆荣,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游丽莲,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胡汉鹏,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胡少斐,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郭振深,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群峰,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执行人:黄桂春,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申请执行人:陈莉平,女,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邱建铨,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黄莉珍,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袁健荣,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蓝蓉,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赖沛峰,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申请执行人:祁文桢,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

申请执行人:江晓天,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张灿丰,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谢秋香,女,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姚俊杰,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林璋钦,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吕月龙,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申请执行人:廖蕾,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香娇,女,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叶庆东,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吴宇梁,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张夏薇,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赖仲文,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林瑜,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刘桂,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周三连,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张永新,女,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志兰,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魏富生,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

申请执行人:陈卓勋,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詹笑妹,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罗诚超,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树养,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申请执行人:钟兰燕,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申请执行人:刘飞燕,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林目松,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詹怡章,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詹巧村,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蔡永芳,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申请执行人:谢亮,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晓芬,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刘传淼,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应权,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麻泰泉,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黄阳霞,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吴丽梅,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乒乓球教练,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傅文华,女,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员工,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傅薇,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包汉祯,男,1984年9月12日,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李富华,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教师,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季恺斌,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邓美琴,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林雄章,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林莉莉,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苏敏,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857820841Y。

负责人:钱斌,行长。

申请执行人:何启坤,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兰秀金,女,1984年12月2日出生,畲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市新罗区南城街道溪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市新罗区南城溪南路2号溪南大厦,组织机构代码B3349715-6。

法定代表人:邱汉成,主任。

申请执行人:赖富煌,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游秀骞,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住所地**市新罗区九一北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857881281K。

负责人:张树宝,行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新霞社区世纪大道东侧危房改造安置工程C区15号楼30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43XN。

法定代表人:张佳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资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西城龙腾中路988号(华鼎公馆)第4幢1层J(一)20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65271608。

法定代表人:邬萍萍。

申请执行人:杨苗,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林小清,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张江平,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申请执行人:梁万英,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莲东路“南城社区服务大楼”五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68866299。

法定代表人:王挺,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泉州银行)与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贯日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等涉及贯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90件系列案件(各系列案件案号及当事人详见附件一)过程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拍卖属贯日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市新罗区房产(以下简称讼争房)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被执行人贯日公司为**市新罗区莲东北路19号“阳光莲景苑”的开发商。案外人所有并居住的3号楼3梯305AB室,是148.44平方米的大套房结构,贯日公司以A、B套模式进行销售,即先办理B套和车位的购房手续,A套先交定金10万元、三年后再办理缴交余款及购房手续。2013年12月3日,案外人先与贯日公司签订B套房产的编号MF2007-0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交B套房款和C154车位款计848044元后,同时与贯日公司签订《认购协议》,约定:案外人认购讼争房即3号楼305A室,面积67.2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8100元,总价544320元;预付购房定金10万元,3年为期即2016年11月11日按《认购协议》办理购房合同、支付余款444320元的等等。案外人依约于同日向贯日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贯日公司出具《收款收据》。2016年11月初,异议人多次要求贯日公司办理缴交讼争房余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贯日公司以消防未通过验收等为由致未果。2018年5月,讼争房交付案外人,2019年1月,案外人对讼争房进行装修完毕,并办理水、电、有线电视过户手续,按照物业管理要求交纳物业费等所有费用并入住至今。讼争房未能办理预售登记至案外人名下,系阳光莲景苑小区因整体验收通不过即贯日公司原因造成。综上,案外人在法院查封、拍卖讼争房之前已经支付部分款项,并且实际占有、使用,案外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中止对讼争房的查封、拍卖。

经本院审查查明:泉州银行与贯日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闽0802民特3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贯日公司坐落于**市新罗区莲东北路19号[阳光莲景苑(原莲东社区商住苑)]在建工程(详见抵押物清单)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泉州银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6841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本裁定生效后,贯日公司逾期未履行债务的,泉州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定生效后,贯日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泉州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6)闽0802执66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贯日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并于2017年2月4日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16)闽0802执66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查封属贯日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市新罗区(原莲东社区商住苑)]3栋305A房产。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阳光莲景苑”《认购协议》、贯日公司出具的定金《收款收据》、电费缴费凭证、物业费收款票据及供用水合同、自来水费清单、发票等证据,用以证明案涉房产系***所有。

本院认为:坐落于**市新罗区房产登记在贯日公司名下,且贯日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予以查封合法有据,进行处置并无不当。***虽于2013年12月3日与贯日公司签订“阳光莲景苑”《认购协议》,并按约支付定金10万元,但讼争房至今尚未进行备案登记,故***所提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林  朝  晖

审判员 江    彬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廖丽清(代)

附件一、各系列案件案号及当事人







序号



案号



执行主体



案由





1



(2016)闽0802执3089号



申请人:周龙辉;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



(2016)闽0802执3090号



申请人:陈东湖;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



(2016)闽0802执4218号



申请人:傅阿熹;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4



(2016)闽0802执4337号



申请人:罗琴花、曾健;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5



(2016)闽0802执4471号



申请人:黄再健、毛雪丽; 被执行人:**市新罗区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6



(2016)闽0802执4719号



申请人:邓元强;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7



(2016)闽0802执4812号



申请人:赖蓉清;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



(2016)闽0802执4813号



申请人:池建太、林丽钦;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9



(2016)闽0802执4849号



申请人:卢浩生;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0



(2016)闽0802执4850号



申请人:戴寿广;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1



(2016)闽0802执4852号



申请人:王旭标、林燕;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2



(2016)闽0802执4853号



申请人:彭玉英;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3



(2016)闽0802执4854号



申请人:包小平、陈天英;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4



(2016)闽0802执4855号



申请人:陈应顺、陈小琴;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5



(2016)闽0802执4856号



申请人:刘桃荣、丘德香;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6



(2016)闽0802执4857号



申请人:蓝录勤、谢小琴;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7



(2016)闽0802执4858号



申请人:方秋燕、寿永锋;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8



(2016)闽0802执4859号



申请人:徐胜威;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9



(2016)闽0802执4860号



申请人:陈玉文、陈如珍;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



(2016)闽0802执4861号



申请人:邱木银;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1



(2016)闽0802执4862号



申请人:童文玉;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2



(2016)闽0802执4924号



申请人:林彬荣;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3



(2016)闽0802执4925号



申请人:陈启龙;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4



(2016)闽0802执4929号



申请人:官林生;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5



(2016)闽0802执4930号



申请人:谢添祥、赖冬兰;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6



(2016)闽0802执4932号



申请人:郭永健、**香;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7



(2016)闽0802执4933号



申请人:阮小钊、罗玉明;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8



(2016)闽0802执4935号



申请人:陈辉泉、林丽红;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9



(2016)闽0802执4941号



申请人:詹玉钗;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0



(2016)闽0802执4942号



申请人:苏金文;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1



(2016)闽0802执5014号



申请人:余晶晶;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2



(2016)闽0802执5015号



申请人:杨庆荣、游丽莲;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3



(2016)闽0802执5016号



申请人:胡汉鹏、胡少斐; 被执行人:**市新罗区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4



(2016)闽0802执5018号



申请人:郭振深;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5



(2016)闽0802执5019号



申请人:陈群峰;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6



(2016)闽0802执5020号



申请人:黄桂春;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7



(2016)闽0802执5021号



申请人:陈莉平;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8



(2016)闽0802执5037号



申请人:邱建铨、黄莉珍;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9



(2016)闽0802执5038号



申请人:袁健荣、陈蓝蓉;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40



(2016)闽0802执5039号



申请人:赖沛峰、祁文桢;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41



(2016)闽0802执5040号



申请人:江晓天;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42



(2016)闽0802执5041号



申请人:张灿丰、谢秋香;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43



(2016)闽0802执5053号



申请人:姚俊杰;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44



(2016)闽0802执5054号



申请人:林璋钦;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45



(2016)闽0802执5214号



申请人:吕月龙;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46



(2016)闽0802执5395号



申请人:廖蕾;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47



(2016)闽0802执6165号



申请人:陈香娇;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48



(2016)闽0802执6699号



申请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物权





49



(2017)闽0802执58号



申请人:叶庆东;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50



(2017)闽0802执545号



申请人:吴宇梁;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51



(2017)闽0802执747号



申请人:张夏薇;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52



(2017)闽0802执987号



申请人:赖仲文;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53



(2017)闽0802执1478号



申请人:林瑜;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54



(2017)闽0802执2132号



申请人:刘桂、周三连;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55



(2017)闽0802执2279号



申请人:张永新;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56



(2017)闽0802执2280号



申请人:陈志兰;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57



(2017)闽0802执2281号



申请人:魏富生;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58



(2017)闽0802执2282号



申请人:陈卓勋;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59



(2017)闽0802执2283号



申请人:詹笑妹、罗诚超;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60



(2017)闽0802执2484号



申请人:陈树养、钟兰燕;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61



(2017)闽0802执2492号



申请人:刘飞燕、林目松;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62



(2017)闽0802执2493号



申请人:詹怡章、詹巧村;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63



(2017)闽0802执2494号



申请人:蔡永芳;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64



(2017)闽0802执2495号



申请人:谢亮、陈晓芬;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65



(2017)闽0802执2496号



申请人:刘传淼;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66



(2017)闽0802执2583号



申请人:陈应权; 被执行人:王挺、洪雅云、**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67



(2017)闽0802执3336号



申请人:麻泰泉、黄阳霞;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68



(2017)闽0802执4285号



申请人:吴丽梅;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69



(2017)闽0802执4769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70



(2017)闽0802执4842号



申请人:傅文华;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71



(2017)闽0802执4881号



申请人:傅薇、包汉祯;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72



(2018)闽0802执325号



申请人:李富华;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73



(2018)闽0802执935号



申请人:季恺斌;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74



(2018)闽0802执1153号



申请人:林雄章、邓美琴;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75



(2018)闽0802执1608号



申请人:张卫东、林莉莉;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76



(2018)闽0802执1833号



申请人:苏敏;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77



(2018)闽0802执2510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城支行; 被执行人:张志娟、蒋丹福、**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78



(2018)闽0802执3899号



申请人:何启坤、兰秀金;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79



(2018)闽0802执4132号



申请人:**市新罗区南城街道溪南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挺



借款合同纠纷





80



(2019)闽0802执1059号



申请人:赖富煌;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1



(2019)闽0802执1210号



申请人:游秀骞;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2



(2019)闽0802执178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 被执行人:余兴乾、黄惠芬、**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83



(2019)闽0802执32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城支行; 被执行人:巫丽平、戴振锋、**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84



(2019)闽0802执32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城支行; 被执行人:张清芹、邓祝先、**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85



(2019)闽0802执414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86



(2019)闽0802执482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资龙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87



(2019)闽0802执4878号



申请执行人:杨苗;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





88



(2020)闽0802执38号



申请执行人:林小清;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





89



(2020)闽0802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张江平;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





90



(2020)闽0802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梁万英;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







附件二、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