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资龙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执异29号

案外人:***,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591714020D。

负责人:林志成,行长。

申请执行人:周龙辉,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申请执行人:陈东湖,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傅阿熹,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市保密局干部,住**市新罗区军民路5号。

申请执行人:罗琴花,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铁山中学老师,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曾健,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新罗区教师进修学校老师,住**市新罗区第五中学教工宿舍506室。

申请执行人:黄再健,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市红坊中学教师,住**市新罗区**二中初中203室。

申请执行人:毛雪丽,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市凤凰小学教师,住**市新罗区**二中初中203室。

申请执行人:邓元强,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赖蓉清,女,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市汽车运输公司退休员工,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池建太,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市。

申请执行人:林丽钦,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申请执行人:卢浩生,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戴寿广,男,1975年2月4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王旭标,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林燕,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彭玉英,女,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福建省上杭县。

申请执行人:包小平,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电气工程师,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天英,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应顺,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小琴,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刘桃荣,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申请执行人:丘德香,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申请执行人:蓝录勤,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谢小琴,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方秋燕,女,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寿永锋,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徐胜威,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玉文,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中铁二十四局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如珍,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莲东小学教师,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邱木银,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童文玉,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集团**市公分司员工,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林彬荣,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经理,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启龙,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申请执行人:官林生,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

申请执行人:谢添祥,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赖冬兰,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郭永健,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阮小钊,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

申请执行人:罗玉明,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

申请执行人:陈辉泉,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林丽红,女,1966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詹玉钗,女,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苏金文,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永定区烟草公司职工,住**市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余晶晶,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永定县。

申请执行人:杨庆荣,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市武装押运公司员工,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游丽莲,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太平洋保险公司员工,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胡汉鹏,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胡少斐,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郭振深,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市新罗区文体局干部,住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条围村西陈路61号。

申请执行人:陈群峰,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执行人:黄桂春,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申请执行人:陈莉平,女,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龙钢学校教师,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邱建铨,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市乐知培训班教师,住福建省**市新罗区龙川中路38号501室。

申请执行人:黄莉珍,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市乐知培训班教师,住福建省**市新罗区龙川中路38号501室。

申请执行人:袁健荣,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三中教师,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蓝蓉,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雁石中学教师,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赖沛峰,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泰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永定县。

申请执行人:祁文桢,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

申请执行人:江晓天,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计,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张灿丰,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谢秋香,女,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姚俊杰,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林璋钦,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市农业局员工,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吕月龙,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漳平市永福中学教师,住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永福中心小学教工宿舍302。

申请执行人:廖蕾,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香娇,女,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叶庆东,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华润水泥**曹溪有限公司员工,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吴宇梁,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张夏薇,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赖仲文,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林瑜,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市新罗区电业局职工,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刘桂,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市公交公司司机,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周三连,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张永新,女,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志兰,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魏富生,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

申请执行人:陈卓勋,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詹笑妹,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罗诚超,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树养,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申请执行人:钟兰燕,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申请执行人:刘飞燕,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林目松,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詹怡章,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詹巧村,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蔡永芳,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连城国税局职工,住福建省连城县。

申请执行人:谢亮,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晓芬,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刘传淼,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陈应权,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麻泰泉,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黄阳霞,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莲东中学教师,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吴丽梅,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市残联员工,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廖桥英,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乒乓球教练,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傅文华,女,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员工,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傅薇,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包汉祯,男,1984年9月12日,汉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上杭县营销部负责人,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李富华,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教师,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季恺斌,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邓美琴,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林雄章,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万安镇红光村书记,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林莉莉,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苏敏,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857820841Y。

负责人:钱斌,行长。

申请执行人:何启坤,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分行员工,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兰秀金,女,1984年12月2日出生,畲族,**新澳联食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市新罗区南城街道溪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市新罗区南城溪南路2号溪南大厦,组织机构代码B3349715-6。

法定代表人:邱汉成,主任。

申请执行人:赖富煌,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市第一医院医生,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游秀骞,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住所地**市新罗区九一北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857881281K。

负责人:张树宝,行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新霞社区世纪大道东侧危房改造安置工程C区15号楼30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43XN。

法定代表人:张佳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资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西城龙腾中路988号(华鼎公馆)第4幢1层J(一)20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65271608。

法定代表人:邬萍萍。

申请执行人:杨苗,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林小清,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张江平,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申请执行人:梁万英,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莲东路“南城社区服务大楼”五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68866299。

法定代表人:王挺,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泉州银行)与被执行人**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贯日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等涉及贯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90件系列案件(各系列案件案号及当事人详见附件一)过程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属贯日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19号阳光莲景苑3号楼1503室房屋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同时认为本院查封了其R47、R48号车位。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其于2016年9月16日与贯日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买阳光莲景苑3号楼1503室房屋及R47、R48号车位,房屋面积205.31平方米,6575.42元/平方米,总价为135万元;R47、R48车位,车位价格为15万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付款69万元。当日,***向贯日公司支付69万元。合同签订后,***对阳光莲景苑3号楼1503室房屋进行了装修,办理了水、电、有线电视的过户手续,并按照物业管理要求交纳了车位管理费、物业费等所有费用。***实际占有并使用上述房产后,多次要求贯日公司办理相应的预售登记,但贯日公司均以各种借口推脱。***在法院查封、拍卖3号楼1503室房屋及R47、R48号车位前已经支付款项,并实际占有、使用,对该房及车位未办理预售登记并无过错,该房及车位的所有权归***所有,法院对该房及车位的拍卖手续侵犯了***的所有权。特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阳光莲景苑3号楼1503室房屋及R47、R48号车位的拍卖。

经本院审查查明:泉州银行与贯日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闽0802民特308号民事裁定:一、对贯日公司坐落于**市新罗区莲东北路19号[阳光莲景苑(原莲东社区商住苑)]在建工程(详见抵押物清单)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泉州银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6841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本裁定生效后,贯日公司逾期未履行债务的,泉州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定生效后,贯日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泉州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4日,本院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16)闽0802执66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查封属贯日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市新罗区××东北路××阳光××(原莲东社区商住苑)]3号楼1503室房屋与其他房屋、车位。但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未要求协助查封R47、R48号车位。

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2016年9月17日***与贯日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贯日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缴费通知单,**市新罗区南城街道莲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款收据,历月电费明细表、自来水收费清单等证据,用以证明案涉房屋及车位系***所有。

本院认为,坐落于**市新罗区××东北路××阳光××楼××室房屋登记在贯日公司名下,且贯日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予以查封合法有据,进行处置并无不当。***于2016年9月17日与贯日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至今尚未进行备案登记,且本院并未对R47、R48号车位进行查封,***所提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陈  淑  玲

审判员 张  伟  健

审判员 林  演  芝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温丽芳(代)

附件一、各系列案件案号及当事人

附件二、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