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7283号
原告:洛阳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7号副一号悦丰广场1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6659767376。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力合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18号洛阳报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809213X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洛阳力合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原告洛阳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洛阳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