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03执2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7号副1号悦丰广场14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南关滨河路41号院浦东苑1幢6-203。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执行人洛阳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的(2016)豫0303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洛阳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04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77元,案件执行费2222元。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2019年3月4日通过两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洛阳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洛阳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证券,查询到被执行人洛阳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开户,本案已扣划2397.35元,申请人已实现2397.35元债权。
3.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洛阳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洛阳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5.2019年4月17日,我院执行人员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询问申请人洛阳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有关被执行人的现状,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已无人办公,法定代表人XX一直联系不上。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洛阳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洛阳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武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