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26民初332号
原告:**,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12285Q。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安徽省合肥市,身份号码×××。
被告:**,安徽省合肥市人,身份号码×××。
第三人:文某,安徽省庐江县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友公司)、被告**、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后原告**、被告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以(2021)晋02民终9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我院一审判决,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并追加文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36元,撤诉减半收取20568元,由**负担。
审判长 李     欣
审判员     陈全红
审判员      佘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