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1170号
申请人: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二工业园内钱江路北,银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包河花园小区E区C#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祁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