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23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阳鑫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风村东风路交子坪组。
法定代表人:陈佰华。
被申请人: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封楚衡,董事长。
申请人衡阳鑫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全海波、被申请人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2)湘0422民初2344号民事裁定,冻结全海波、被申请人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986元。现申请人衡阳鑫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98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贺仲元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谭丹丹
书 记 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