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2344号
申请人:衡阳鑫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陈佰华。
被申请人:***,男,汉族,***出生,住衡阳市蒸湘区***。
被申请人: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
申请人衡阳鑫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鑫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986元。申请人衡阳鑫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案外人陈清华、谢姣慧座落于衡阳市***的房屋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鑫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请被申请人***、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租金等相关费用189000元及滞纳金13986元,共202986元。申请人衡阳鑫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986元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9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案外人陈清华、谢姣慧座落于衡阳市蒸湘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
如续行保全的,应于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534.93元,由申请人衡阳鑫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贺仲元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谭丹丹
书 记 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