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3128号
原告:**,男,199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坤,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7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66344.8元;2、判令被告自2021年3月1日起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85%加5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全部付清时止,截至起诉时逾期违约金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日,案外人衡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签订《预拌干混砂浆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向被告承建的位于衡南县××镇××***建设项目工程供应干混砂浆。《合同》第4.1条约定“当月货款甲乙双方须在次月5日前完成货款结算手续,次月10日前甲方须按双方签字的结算金额将全部货款的100%支付给乙方”;《合同》同时对标的物的质量、检验方法、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截至2022年6月,被告尚有货款566344.8元未支付,即**公司对被告享有566344.8元应收账款债权。2022年6月,**因与原告的借款债务关系,双方签订《借款清偿协议》约定**公司将其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以清偿**公司对原告的借款债务,并与同日向被告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被告向原告履行债务。被告拒不支付拖欠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应按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由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罗国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