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2民初655号
原告:**,男,199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坤,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7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衡阳市亿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584元,减半收取计4,7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国成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