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有限公司

***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91执15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四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鄂0191执15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6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经本院强制执行与沟通协调,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本案全部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62.50元或其他等同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书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