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有限公司

***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91执1599号
申请执行人***,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四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开劳人仲裁字[2019]第23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因未及时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6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自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书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