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德盛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德盛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盛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4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青法执字第1021号
申请执行人***盛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口镇政府驻地。
被执行人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北路239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暂无其他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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