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德盛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德盛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扬帆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潍城执字第522-1号
申请执行人:寿光德盛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扬帆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潍城商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扬帆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账号:16×××21)。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扬帆机械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