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83民初841号之一
原告**与被告寿光德盛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联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李效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鲁0783民初8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账号存款62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申请撤诉,故应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寿光德盛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联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李效波银行账户存款62000元的冻结和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燕 华
书记员 裴兆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