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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某某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济嘉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力高国际花园**楼7-7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19)鲁0830民初53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本院裁定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2019)鲁0830民初5374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1、本案应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原则,应将案件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工商注册登记地为济宁市任城区济嘉路北,因此,本案应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2、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不存在利用相关权利拖延案件审理的情况。本案上诉人在一审法院阅卷时亦未见到被上诉人在诉状中提到的《***宏矿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会所、食堂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书》,根据上诉人查询合同档案信息,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上述合同。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履行地在汶上县,汶上县人民法院即有管辖权不能成立。 济***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是依法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宏矿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会所、食堂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书》,二是依法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及违约金。从被上诉人诉状陈述的内容看,合同约定了空调的价款、付款方式、安装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但被上诉人未提供书面合同(一审卷宗未有合同),空调的安装系买卖合同的附属义务,不能以此确定案由,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汶上县为合同履行地或由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且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汶上县辖区,汶上县辖区不是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2019)鲁0830民初537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进步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