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31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2016)陕0431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由***赔偿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8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案款50400元,剩余案款1296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意见,由被执行人***自2018年起每年年底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案款20000元,直至将所有案款履行完毕。2018年年底,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案款5000元,之后再未履行本案。2022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提出无能力履行本案,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意见:剩余案款124600元,由被执行人***自2022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案款10000元,期间被执行人***如有能力可多履行,直至将剩余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31执恢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党辉
审 判 员 郭 鑫
审 判 员 李红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朋伟
书 记 员 梅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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