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4355号
原告:XX城凯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孙某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XX城凯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XX城凯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因双方和解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城凯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城凯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4元,减半收取计2207元,由原告XX城凯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婧雯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程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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