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22民初3610号
原告***,男,53岁
委托代理人姜达雷,男,31岁。
委托代理人刘克连,滨海县陈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小尖镇车站西侧(豫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徐荣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水平,该公司股东。
被告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师苑路南侧丰园苑C5号楼商铺107、108。
被告滨海县八滩镇八滩基督教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滨海县八滩幸福村5008路北侧。
被告于正法,男,50岁。
被告卜约军,男,55岁。
五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魏磊,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被告滨海县八滩镇八滩基督教堂管理委员会、被告于正法、被告卜约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被告滨海县八滩镇八滩基督教堂管理委员会、被告于正法、被告卜约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被告滨海县八滩镇八滩基督教堂管理委员会、被告于正法、被告卜约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章爱
审 判 员  孙海滨
人民陪审员  郭学成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爱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