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77673-0,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徐荣岗。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1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922民初107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7407.26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