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82民初1383号
原告:***,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裕丰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75477886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健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政府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29298198Y,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常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根余,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大丰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17447512K,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世纪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88333769U,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翔路南侧、进取路东侧国际商务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朱长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中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570316795B,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羊寨工业集中区建华路8号(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盐城市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92317718G,住所地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新民社区五、七组***34幢2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31159330L,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海滨大道***都商办楼901-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第三人: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5122895X1,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第三人:江苏大丰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95522007D,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阜丰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8961137X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三期工程港务楼63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永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50000456F,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东方锦绣北城7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启东市东利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467919328A,住所地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东洲新村46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葵,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61790495X,住所地盐城市区北城根北巷26号8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561776730M,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小尖车站西侧(豫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绿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61008613B,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豆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140525095M,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镇南城区纬二路北侧学府花苑3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裕丰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大丰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世纪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盐城市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丰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启东市东利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绿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031元,减半收取2220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萍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