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某某与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1102民初11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水市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邢季强与被告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冀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季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1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冀军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业务代表**)签订伸缩缝安装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乙方(原告)承揽甲方(被告)签订的湖南洞口至新宁高速公路路面标第4合同段全部伸缩缝安装工程。40型伸缩缝,每延米500元;80型伸缩缝,每延米500元;160型伸缩缝,每延米650元;240型伸缩缝,每延米750元。工程完工,经业主(湖南洞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验收、交付完整的施工资料并计量。甲方一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全部工程款的95%,全部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二年后凭业主无责任缺陷认证后一次性支付,协议自行终止。协议书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其他事项亦进行了约定。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据协议书约定,为被告提供并安装了涉案标段的伸缩缝。2013年12月7日,原、被告核对工程量,双方确认被告应给付原告的报酬为801774.5元。涉案协议书约定的工程安装完毕以后,被告又增加打桥台、清理中缝、植筋等工程量。2013年12月10日,原、被告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核对,双方均认可增加工程量的报酬为280190元。上述两次报酬共计1081964.5元,被告至今仍欠原告310190元。另查明,洞新高速已于2013年12月26日通车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伸缩缝安装协议书有被告的签章、业务代表的签名及原告的签名,洞新高速四标伸缩缝安装增加量表有被告业务代表的签名及原告工作人员的签名。上述协议书及增加量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并安装定作物的义务,但被告未按协议书的约定给付报酬,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的义务。洞新高速四标伸缩缝安装增加量表系原、被告在对增加的工程量达成一致意见且已实际施工完毕的情况下签署的,现原告依据该增加量表要求被告给付增加工程量后的报酬,有据可依,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原告报酬31019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给付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方式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邢季强报酬31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1月3日起,以3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邢季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被告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