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3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13楼。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8)湘0321民初2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工程所在地在湖南省湘潭县境内,原审法院认定工程所在地在湖南省湘潭县没有事实依据,双方已明确约定,“协商不成时,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即向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当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8)湘0321民初274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6月,原、被告签订了《2015年潭衡高速沿线桥梁伸缩缝维修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沿线。该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合同约定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该约定管辖无效。原审法院系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文仕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戴攀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