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恢692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麻红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及其他款项共计926503.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履行告知书、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
二、2018年7月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8年7月3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8年7月9日被执行人经传唤未到庭;
五、2018年9月18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18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书生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