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民终10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00864344P。
法定代表人:苏保水,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可,河北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衡水正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康宁街西侧佳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40164414Y。
法定代表人:刘满龙,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正大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系冀军公司宿舍楼,其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涉及重大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一审中,冀军公司已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亦已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但最终未进行司法鉴定;鉴于本案诉讼标的较大,本案中不宜直接采信冀军公司单方委托、正大公司为参与的检测鉴定结论;另,本案中关键证人王某的身份,以及包括配电室、浴室、锅炉房在内的案涉工程是否系由正大公司单独施工完成等事实,一审法院未予逐项查明,故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9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天杲
审判员 王江丰
审判员 李春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