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7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00864344P。
被执行人: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兴街与崇业路十字东北角渭南国际会议中心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555656257K。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但因未能查找到车辆的位置,无法对车辆进行处置;对被执行人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冻结。因以上财产无法变现,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1102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