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112执1950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登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术臣,总经理。
本院执行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津0112民初925号民事调解书,现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