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628执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现住该处,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南王庄。
法定代表人:李登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扈怀树,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8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00165599618的存款45000.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凤贵
审 判 员 王树理
审 判 员 杨海军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升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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