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陕0628执550号之二
***、***、衡水翼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737804.57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案款及费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陕0628执55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19年12月2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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