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28执210号
***、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陕西交控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陕西交控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的(2019)陕0628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交控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334482.43元,请求被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支付超占工程款14196.2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址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请求被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2334482.43元的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址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请求被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返还占用资金850000元,请求被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交控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动缴纳了本案案款2334482.43元,申请执行人也将2334482.43元案款全部领取,随后被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当庭达成协议,即:本案标的850000元占用资金、14196.25元本金及利息、以2334482.43元为本金计算的利息、5000**全费,被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共计给付申请人***1480000元,其余全部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全部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3月13日将1480000元案款转入本院账户内,申请人也将其领取,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8执21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