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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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异316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