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XX与成都市新津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3民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庆,四川东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新津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新平镇太平场**组。
法定代表人:郭维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四川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
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新津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2017)川3332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上诉人成都市新津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上诉人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03元,减半收取4052元,由上诉人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马   坤
审判员 林 杉 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地的施姑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