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财保166号
申请人:马鞍山创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菊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王和富。
被申请人:安徽国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演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曾南南。
申请人马鞍山创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30000元。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函作担保。2021年6月28日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3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创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