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国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民得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302民初8104号
原告:安徽国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演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曾南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凌志,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民得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汴河东路循环经济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韶,总经理。
原告安徽国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盟电力公司)与被告安徽民得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得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盟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凌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民得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盟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496963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以2496963元为基础,按日万之五计算自2021年1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民得利家园小区配电施工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依据双方确定的施工图纸及电力施工预算书;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为:交钥匙工程,采用包工包料一次性含税包干。含税总造价为178万元,工程报价是依据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核算,如图纸有变,报价随之变更。2015年7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变更增加工程量及上调价款。2019年11月29日,双方又签订《增补合同》,对增加工程量进行确认,并约定工程总价款为2496963元,付款时间约定为通电之日起六个月内分三期付清,如逾期付款,被告应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原告依约完成工程,验收合格,于2020年12月18日通电。但被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原告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民得利公司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民得利家园小区配电施工工程,工程含税总造价为178万元。2015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部分)》,约定案涉工程合同价调至198万元。2019年11月29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民得利家园小区电力施工增补合同》,约定被告欠原告工程价款为2496963元,付款方式为在原告施工前被告先预付设备定金20万元,剩余工程款2498960元在供电公司验收合格通电之日起六个月内分三期付清,如被告在六个月内不付清工程款,则承担按工程欠款2498960元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当日,原、被告在民得利增加工程量清单上签字盖章确认。2020年12月27日,原告国盟电力公司向被告民得利公司发出通电告知书,告知被告所属的民得利大厦于2020年12月18日已经可以正常用电,被告民得利公司在告知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部分)、民得利家园小区电力施工增补合同、民得利增加工程量清单、通电告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三份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国盟电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民得利小区配电进行施工并完成通电,被告民得利公司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最终约定的合同价款为2498960元,被告民得利公司应在2498960元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原告要求从2021年1月5日起开始计算,但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民得利家园小区电力施工增补合同》第三条、第五条的约定,被告在通电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付清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通电日期为2020年12月18日,因此案涉违约金的计算日期应从2021年6月18日起开始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民得利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国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98960元及违约金(以249896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26776元,减半收取为13388元,保全费元5000元,由被告安徽民得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华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北辰
书 记 员 赵 锐